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大兴区分中心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大兴区分中心于2016年5月6日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大兴区分中心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大兴区分中心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大兴区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大兴区分中心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