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1年被告以为原告南京某陆军指挥学院给本科证,并解决工作为由,要求原告支付3万元,原告后将3万元汇至被告账户,后被告一直没有消息通知原告,原告多次索要款项,被告均不予理睬。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被告退还原告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双方当时没有签任何合同,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双方也没有约定完成委托事项的时间,现在这个事情还在办理之中,这个3万元钱也已经转给别人了,我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而且我还帮原告找了三份工作。故不同意退还这3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与王*口头约定,王*委托王*为其办理本科学历证及进入中**银行工作事宜。2011年12月5日,王*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给付王*3万元。后因王*认为王*未完成其办理的委托事项,故诉至法院,要求王*退还给付的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王*为王*办理本科学历证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王*想进入建设银行工作,当时建设银行招聘人员的规定中有一个条件是,该招聘人员在相关的保险公司工作,并具有本科学历,年龄在29周岁以下,由建设银行客户经理或者网点经理写信推荐,可以进入建设银行工作。王*称该学历证明已经委托他人办理并现在仍在审批之中。

上述事实,有王*提供的银行汇款明细、录音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与王*之间通过口头约定方式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委托行为本身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王*以王*未完成相应委托事项为由要求退还所给付金额,因双方约定办理相关学历证件系为王*进入银行工作提供相应条件,但现学历证件仍未办理完毕,双方协议目的亦已经无法实现,故王*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王*要求支付相应利息的主张,因双方并未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及退还金额的具体时限,故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关于双方没有约定完成委托事项的时间,现委托事情还在办理之中及王*本人未收取任何报酬、所收款项已经给付他人的辩称,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王*与王*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二、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三万元;

三、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被告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