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与上诉人白**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3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均于2015年3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上诉人白**申请撤回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白**、上诉人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撤回上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519元,由中国**行社总社负担1883元(已交纳),由白**负担2636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026元,由白**负担1666元(已交纳),由中国**行社总社负担36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白**负担12.5元(已交纳),由中国**行社总社负担12.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