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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北京市朝**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北京市朝**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牌**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的委托代理人徐**、牌**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徐**诉称:徐**系朝阳区小红门乡牌坊村村民,2004年牌坊村向全体村民发放《农用地确权确利证书》,载明徐**全家享受土地确权面积每人0.6亩,但自2004年至2012年徐**等每人每年仅获得土地收益286元,大部分土地收益被牌**委会强行占有,后徐**等得知,北京市土地确权可以采取确权确地、确权确利、确权确股三种方式,但牌**委会单方采取了确权确利的方式,剥夺了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且采取确权确利方式未经过村民大会决议,而是通过村民代表表决。故徐**诉至法院,要求牌**委会按照确权确地方式将3亩土地交由以徐**为代表的农户经营。

被告辩称

牌**委会答辩称不同意徐**的诉讼请求,牌**委会与徐**家签订了土地确权确利协议,现牌坊村土地均已由牌**委会统一经营管理,徐**全家也一直领取了土地确权确利收益,土地确权确利政策亦是经村民自治组织民主决策确定,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徐**系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牌坊村村民,徐**曾与牌**委会签订《农用地确权确利协议书》三份,签订时间分别为2004年9月30日、2007年10月23日、2011年3月2日;有效期限分别为2004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2007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农户(农民)依据政策落实转工转居与社会保障接轨之日止,人均土地收益为286元每年。2004年9月30日,牌**委会向徐**发放了《农用地确权确利证书》,确认徐**作为农户代表,全户确权人口5人,分别为徐**、张**、徐**、王**、徐*;人均确权农用地面积为0.6亩,户确权农用地面积为3亩;有效期限为三年,后经变更,《农用地确权确利证书》现记载的有效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转工转居之日止,后确权人口未变更。2004年至今,牌**委会按年足额向徐**全户人口发放了确权确利款项。

上述事实,有徐**提交的《农用地确权确利证书》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等作为牌坊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徐**等接受了村委会颁发的《农用地确权确利证书》,与牌**委会签订了《农用地确权确利协议书》并始终受领了村委会发放的土地确权确利收益,应当视为徐**等与村委会之间成立农用地确权确利关系。徐**家农业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确利的方式实现,现徐**要求变更土地确权方式的请求,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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