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活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孙*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6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乐活酒店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乐活酒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