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程*、被告林*均、被告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东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八百元,由原告程**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一万一千七百七十五元退还原告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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