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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宋**称:我和被告周*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11年7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6月7日育有一女宋**。由于我和被告周*婚前缺乏了解,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才发现双方脾气性格差异太大,无法一起生活,经常因家庭琐事及无端的猜疑发生争吵,致使我身心疲惫,我认为我们的感情已经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我和被告周*离婚;2、婚生女宋**由我抚养,被告周*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宋**年满十八周岁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周*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还有夫妻感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和被告周*于2011年7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宋*×(2012年6月7日出生)。现原告宋*要求与被告周*离婚,主张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其理由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但通过庭审可知,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双方实际分居时间也不长。被告周*表示不同意与原告宋*离婚,并表示愿意和原告宋*继续生活下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宋*与被告周*结婚至今已经四年有余,并育有一女,尚且年幼。原告宋*主张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周*离婚,但被告周*不同意与原告宋*离婚,原告宋*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通过庭审,仅能说明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之争,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况且被告周*愿意与原告宋*继续生活,原告宋*应当给予被告周*这次机会,故对于原告宋*要求离婚及婚生女抚养权分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婚姻非儿戏,双方都应当对家庭负有担当,共通营造、维系一个和睦的家庭。现在双方尚有一年幼女儿,家庭的完整对于孩子成长的重要性不必多说,双方都应当非常清楚。双方对这段感情的变化都负有一定责任,不应仅看到对方的不足,而忽略了对自己的检讨。本院建议双方放下心结,多进行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包容,争取将来之不易的爱情、亲情、家庭维持好、保护好。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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