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友**限公司与北京阜**赁中心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北京友**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林运输公司)与北京阜**赁中心(以下简称北**中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北**中心给付友林运输公司运输费三十七万九千一百九十元;二、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九十四元,……由北**中心负担一千七百四十七元。友林运输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中心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鹰中心现银行内无存款、名下没有登记的房屋、机动车等信息,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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