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大应与被告北京同**限责任公司大溪沟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强大应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强大应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强大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8元,本院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强大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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