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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朱**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孔**、余*,被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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