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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2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陈*、重庆市**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均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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