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重庆市**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陈**、被告重**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北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陈**、被告津北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4年8月4日,原告入职被告津**公司任木工,月工资6600元,陈**负责管理。2015年1月6日,津**公司无故将原告辞退。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给付2015年1月7日至同月30日间的待岗工资5060元及住宿费7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我只是为津**公司干活,待岗工资、住宿费是该公司项目经理答应给的,与我无关。

被告津北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已将工资支付给原告,其要求给付待岗工资及住宿费,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陈**(乙方)与重庆**公司项目经理何**(甲方)签订《分项施工班组任务协议书》,载明:“甲方将北**医院模版(小*版)分项工程承包给乙方。当年结构未封顶的工地,年底按工程量95%结算,保证工人工资发放;当年结构封顶完成的工地,双方结算后剩余人工费,年底一次性付清。乙方每月底整理乙方职工的考勤、借支、生活费报表,上报甲方,由甲方财务将工资发放到乙方工人手中。分项施工班组劳务承包单价按模板展开面积计算。甲乙双方遵循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多劳多得,自负盈亏的原则”。之后,陈**组织包括张**在内的数名民工在该工地务工。

2014年10月25日,张**(乙方)与津**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在甲方担任木工,时间自2014年10月25日至首都医**天坛医院迁建工程一标段任务完成;工资每日130元。

2015年1月6日,张**承诺与津**公司解除劳务关系。之后,张**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津**公司给付延时加班工资等,因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

另查,陈**没有用工资质;张**认可与陈**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劳动合同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共同给付待岗工资及住宿费,被告不认可,原告亦未提供证据,无法认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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