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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30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于2016年3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120元,由马**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胡**负担53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马**负担620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马**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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