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刁**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超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79元退还上诉人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