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中国人民财**京市分公司与刘**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北京**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额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下无车辆、房屋、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已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刘*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法院(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8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