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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于**,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7月登记结婚,于2009年8月离婚。原告于2008年10月退休,开始领取退休金,每月2500元左右。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的退休金工资卡和存折都由被告保存并领取,离婚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工资卡和存折,被告一直不给。2011年12月原告把自己的工资卡挂失,被告却用存折继续领取原告的工资,原告对此一直都不知情。2012年4月,原告到银行领取自己的退休工资,才知道以前的退休工资一直被被告偷偷支取,原告无奈又把存折挂失。从2009年8月离婚到2012年4月末,被告一共支取原告的退休金人民币99340元,该财产属于原告的私人合法财产,双方离婚后,被告没有任何权利支取,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离婚后原告的退休金人民币99340元(自2009年9月-2012年4月)。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这笔钱是原告给被告的,已经用于共同生活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8月27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如下:一、子女抚养,双方无子女;二、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已达成一直处理意见;三、债务处理,双方无共同债务。被告提交说明一份,内容为:我于2008年至2012年4月的工资用于与陈**的共同生活所需,以后不再追讨,放弃诉讼权利。立此为据。胡**(签名)。2012.12.11。经鉴定该签字与双方提交的样本签字为同一人书写。胡**支付鉴定费27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复印件、说明复印件、鉴定结论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对各自名下财产的约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由于经鉴定原告所写“说明”为其本人签字,原告将自己名下工资交由被告支配的约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告主张由被告返还其2009年9月至2012年4月退休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胡**要求陈**返还其二00九年九月至二0一二年四月退休工资诉讼请求。

鉴定费二千七百元由胡**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四十二元由胡**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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