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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与被申请人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雨饭店)、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机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5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一)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1.本次诉讼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不给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请求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判决把前后二次诉讼归结为一事,认定事实明显有误。2.以供暖费、补充医疗保险等待遇形成的损失,过去的判决中根本没有出现并处理过。(二)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2010年二中院判决指出“赵*二审期间增加诉讼请求,主张档案丢失,深圳机场、大雨饭店应承担经济损失的责任,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而这次诉讼是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了。2.终审判决认为:“大雨饭店、深圳机场向赵*赔偿丧失福利购房经济损失680万元”与2010年二中院判决构成重复诉讼,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这一点,相关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归为重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以供暖费、补充医疗保险等待遇形成的损失,以往判决中根本没有出现并判决过。此项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法官不了解案情,人事档案没有转成。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基本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终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存在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大雨饭店提交意见称:(一)赵*主张的各项请求均与我公司无关,原审法院认定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合情合理、于**。我公司与赵*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及其它隶属关系,其所提各项主张均与我公司无关。(二)赵*所提各项请求已超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或属重复起诉,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综上,申请人赵*向我公司主张的各项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深圳机场提交意见称:(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接受其人事档案的诉讼请求,无相关法律依据且属于重复起诉,应当予以驳回。1.被答辩人身为退休人员,与答辩人无任何关系,其要求把人事档案关系转至答辩人处,既无法律依据,实际也不能操作。2.2010年二中院民事判决书载明,被答辩人在该案一审中诉讼请求包括“要求深圳机场依法接受安置我这个退休职工并办理相应手续(医保转移手续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费用由深圳机场自行承担”,上述诉讼请求已经被在先诉讼判决驳回。被答辩人2014年又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起诉,一、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全**协职工住宅申请表上盖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的审查范围。(三)被答辩人关于“二审法院关于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企补、房补、福利购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起诉的认定有误”的说法与事实不符。2010年二中院判决第三页载明被答辩人在先诉中的诉讼请求已经包含。(四)被答辩人所谓“以供暖费、补充医疗保险等待遇形成的损失,过去的判决中根本没有出现并处理过”的说法,属于对二审法院判决的理解错误。(五)被答辩人关于“二审法院把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认定为重复起诉,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说法,属于自身理解错误。“档案丢失,深圳机场、大雨饭店承担经济损失的责任”的诉讼请求在一、二审时均未涉及,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依法应予驳回。(六)被答辩人故意混淆视听,滥用诉讼权利,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起诉,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答辩人在诉讼中表达了愿意协同大雨饭店一起为被答辩人办理医保卡的愿望,但遭到被答辩人的拒绝。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为获取不正当私利,多年来滥用诉权,给企业和法院带来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本案赵*的诉讼请求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以及二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否妥当问题:第一,关于要求大雨饭店、深圳机场立即为赵*办理人事档案移转手续,将赵*的人事档案由大雨饭店转至深圳机场的诉讼请求。(2010)二中民终字第17232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赵*在该案一审中诉称要求:深圳机场依法接收安置其这个退休职工并办理相应手续,费用由深圳机场自行承担。上述在先诉讼的诉讼请求中均已包含要求大雨饭店、深圳机场办理相应的人事档案移转手续,且已被在先生效判决所处理。赵*要求深圳机场接收档案的主张,显然属于重复起诉,二审法院未予支持,理由正当。第二,关于大雨饭店、深圳机场向赵*赔偿丧失福利购房经济损失680万元的诉讼请求。(2010)二中民终字第17232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赵*在该案一审中诉称要求:深圳机场、大雨饭店赔偿因过错致其不能享受规定面积住房而产生的房屋差价损失36万元。该项请求虽与在先诉讼中请求的数额不同,但其都是基于同一事实提出的关于购房差价损失的请求,不因不同时间计算出的数额不同而异,构成诉讼请求同一。且赵*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诉讼,二审法院未予处理,理由正当。第三,关于大雨饭店、深圳机场向赵*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深圳机场依法承担赵*供暖费、补充医疗保险、企补、房补待遇(每月2万元)的诉讼请求。(2010)二中民终字第17232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赵*在该案一审中诉称要求:深圳机场、大雨饭店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0000元;判令深圳机场、大雨饭店依照《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支付其自2004年12月开始的住房补贴,每月以80元计;深圳机场、大雨饭店参照社会上同类企业退休福利待遇标准支付其自2004年12月开始的企业补助,每月以80元计。上述在先诉讼的诉讼请求中均已包含赵*本案中精神损害、企补、房补的诉讼请求,且已被在先生效判决所处理,现赵*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就上述事项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二审法院未予处理,理由正当。第四,赵*关于因为大雨饭店、深圳机场不给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请求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关于供暖费、补充医疗保险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二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第五,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赵*系深圳机场全资子公司原北京四海通饭店职工,并在原北京四海通饭店退休。赵*退休后,深圳机场将原北京四海通饭店股权、资产全部转让给案外人。深圳机场承诺安置原北京四海通饭店退休员工。原北京四海通饭店变更名称为大雨饭店,企业性质亦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为**公司。因深圳机场没有履行安置义务,导致没有为赵*办理社保卡,致使赵*不能享受实时报销政策。深圳机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大雨饭店对赵*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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