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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秦**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赤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原审被告人秦**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秦**犯贩卖毒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4)赤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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