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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因要求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依法受理后,向被告丰台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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