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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经朋友介绍认识。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751808.19元,用于河北省曹妃甸工程建设支出,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应于2013年底归还全部借款,但至今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751808.19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罗**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至2013年3月28日分四笔向案外人刘**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3700000元。2013年6月7日原告之妹案外人王**分两笔向案外人刘**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1503222元。2013年5月31日被告与原告及案外人运凤龙共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及案外人运凤龙借款250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3年8月31日,约定月利息为3%,并约定借款方如不按期归还,逾期部分加收5%的违约金,原告于当日向被告的银行账户汇款1000000元,原告之妹案外人王**向被告的银行账户汇款759000元。2013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王**现金21015700元,大写贰仟壹佰万零壹万伍仟柒佰元,欠款人罗兆法。”并写明:“如果过期不还清欠款,由法院处理并按银行贷款利率付清。”

庭审中,经原告申请,证人王**、刘**分别出庭作证,王**称其曾经代替原告给被告汇款759000元,还代替原告汇给刘**两笔款项,分别为1000000元和503222元。刘**称其系代被告罗**管理账目,原告及王**曾分别向其汇款共计大约5000000元,该款系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其中的2000000元转交被告,其余部分用于被告的工程开支。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银行转账明细表、欠条、借款合同、调查笔录以及证人王**、刘**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1.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及案外人运凤龙共同签订借款合同,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原告妹妹案外人王**的证言,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1759000元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故对该175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中约定月利息为3%,对于该笔借款原告现要求被告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至2013年3月28日分四笔向案外人刘**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3700000元;2013年6月7日原告之妹案外人王**分两笔向案外人刘**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1503222元;以上合计5203222元。原告主张该款亦为被告向其借款,有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明细及21015700元的总欠条和案外人王**、刘**的证言证明,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对该5203222元本院亦予以支持。对于该笔借款的利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利息的约定,21015700元的总欠条中写明“如果过期不还清欠款,由法院处理并按银行贷款利率付清”,但未写明具体的还款日期,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主张还款的时间,故该笔借款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关于原告主张的剩余部分为现金给付,但未提供证据原件,故对该部分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借款6962222元人民币,并以1759000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5月31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5203222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7月9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64元人民币,由原告王**负担14613元人民币,被告罗**负担58451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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