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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捷**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捷**有限公司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认为,涉诉销售合同中对于管辖的约定不明确,本案应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天津市**料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法院裁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持有三份与上诉人签订的销售合同诉至法院。该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发生纠纷由卖方所在地法院解决,该约定应视为对于管辖法院做出了明确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有效。合同的卖方系本案被上诉人,其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综上,上诉人上诉移送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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