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北京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北京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栾**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隗合群、任**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委托代理人杨**、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开了一家饭店,需要安装空气能、风机盘管,被告委托马*来与原告签订了空气能、风机盘管销售安装合同书。由被告为原告自带并安装设备,工程造价174000元,合同履行期限为2014年9月24日至2014年10月14日,合同约定如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的违约金五千元,乙方未按合同如期完工,逾期一天按总价款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预付被告定金52200元,由马*来代表被告为原告立了收条,但被告没有履行合同实施安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4400元,违约金5000元,并按每天1740元支付违约金至执行程序终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第一、我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书,第二、原告出示的合同书所盖公章与我们公司公章不符,大小都不同,盖章是假的。马**不是我公司员工,不清楚是什么人,和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第三、我公司没有收过原告的钱,如果马**收了原告钱,那就是马**诈骗了原告。

本案庭审中,原告出示了英**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于*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盖有印文为“北京英**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原告出示的马**的授权书(落款日期为2014年9月23日)、空气能风机盘管销售安装合同书(落款日期为2014年9月24日)亦盖有同样印章。原告出示马**签名的收条,记载“今收到张**预付款52200元”。

被告申请对授权书、空气能风机盘管销售安装合同书上的印章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调取了英**司在大**商局的工商档案和存放于检察院的招标文件、职务犯罪档案查询申请函上的印章作为样本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检材与样本非同一枚印章盖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合同纠纷起诉被告,原被告应当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出示的合同和委托书,经鉴定公章均非被告公章,被告没有与原告签约的意思表示,亦未委托他人与原告签约。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不是本案法律关系的适格主体。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对被告北京英**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司法鉴定费七千四百一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北京英**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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