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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投资本**公司与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50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安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安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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