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9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安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由赵**负担5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安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