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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与郑**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胜*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4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胜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连胜萍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万六千六百元,由连**负担二万八千三百元(已交纳四千四百元,剩余二万三千九百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郑**负担二万八千三百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由连**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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