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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郑**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郑**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继承人郑**于2015年4月16日去世,郑**一生未婚,郑**的三位哥哥均已先于郑**去世。原告系郑**侄子,被告系郑**侄女。郑**遗有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桥湾街××号北房西侧第×、×间和东房北侧前面一间共计三间房屋。郑**生前多次口头表示其去世后遗产由原告继承。现原告起诉要求继承郑**名下房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诉讼中原告主张其长期与郑**共同生活,相互感情较好,郑**在日常生活中多次口头表示将其遗产由原告继承。但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故原告所主张的情形,不符合有关口头遗嘱的规定,原告起诉要求继承郑**所遗房产,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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