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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张**等八人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要求确认被告停水停电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张**等八人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要求确认被告停水停电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于2015年10月27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张**、张**、张**、张**、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兰希飞,被告委托代理人苗*、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张**等八人诉称:原告房屋所在地位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内,原告至今未能与睢阳区人民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被告是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机关,其工作人员曾多次上门要挟原告如果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将要断水、断电,甚至以拆除违章建筑之名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拆。2015年6月1日上午10:30分左右,被告在未对原告通知的情况下,通知原告所在村的张庄村电工将日常生活用电停掉。原告等到商丘市人民政府信访,但得到的答复是为安全拆迁的需要,所以停电。但直到原告起诉时止,电力仍然没有接通。根据**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第四条规定:强化监督管理,已发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碍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厉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综上所述,被告擅自停电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造成原告生活不便,以此逼迫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尽快搬离。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停电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立即恢复电力供应,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被告辩称

被告商丘**城办事处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诉的行政行为不存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其理由:一、答辩人没有实施对原告停水停电的行政行为。答辩人作为行政机关,不是水电运营企业,无权停水停电,也不具备停水停电的条件和能力,原告所诉行为与答辩人无关。二、原告与供水供电企业存在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非行政法律关系,即便水电被停,也应按照供水供电合同约定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进行救济,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原告刘**、张**等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八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八原告的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明等);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商**(2013)40号《关于对睢阳区王楼张庄田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复印件一份。证明八原告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4、视听资料(光盘)一份,证明被告实施了停电的行为。

被告商丘**城办事处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原告所诉的断电的行政行为,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其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符合法律规定,其形式合法,内容客观,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八原告房屋所在地位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内,原告至今未与房屋征收方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被告是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2015年6月1日八原告的生活用电被停掉。经信访反应无果后,八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八原告电力得到恢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规定,不得采取停水、停电、阻碍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文件商睢政(2013)40号《关于对睢阳区王楼张庄田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第七条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告无论出于何种考虑,不经通知中断被征收人的电力供应,都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故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擅自停电的行为违法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请求不成立,其要求驳回原告起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擅自中断八原告电力供应的行为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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