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陈*、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7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2月24日收到上诉人李**向本院邮寄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24元,由李**负担(陈*、张**已预交,李**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给付陈*、张**);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