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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陈*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陈*、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7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2月24日收到上诉人李**向本院邮寄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24元,由李**负担(陈*、张**已预交,李**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给付陈*、张**);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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