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威**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3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北京金**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赵*收到的款项是否是房屋租金未查明。(二)我公司已将房屋交付对方当事人使用。(三)对方当事人欠的房租不止一万元,故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北京金**责任公司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陈述等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北京金**责任公司未将厂房交付给上海威**限公司使用的事实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护。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所做出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北京金**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金**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