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与被申请人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2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徐*申请再审称:我与龚**系亲戚关系,双方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已经交付的房本。双方几次签署调解协议,龚**也没有否认买卖关系的存在,并在调解协议中确定房屋买卖价格。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我有新证据证明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是有效的。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龚**提交书面意见称: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我们双方系借房关系,不存在买卖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