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等与侯**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伏**与张**、侯**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任**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任**称:贵院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对被执行人张**、侯**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房产进行了查封。被查封房产已由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26日抵押给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他项权证书,张**、侯**与任**在北京**证处办理了申请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债权到期日为2015年9月26日,在上述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任**既不能提起诉讼,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在任**债权金额尚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对抵押房产继续执行将使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在执行伏**与张**、侯**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顺执字第16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侯**所有的位于顺义区房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所查封侯**的房产,并不影响任玉*优先受偿权,故任玉*所提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任**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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