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5600000元。现原告妻子樊**愿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小区×号楼×室的房屋(京房权证西私字第×××号)以及现金112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樊**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小区×号楼×室的房屋;
二、冻结被告王**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五百六十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