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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国网**力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3180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5年9月,程**起诉至原审法院称:程**1986年6月进入延庆**电管站,任电管员,当时归属供电局的北京**公室,一直工作到2002年。因体制改革程**被留在郊电办公室继续做电管员,其他50岁以下的电管员转至银**司。2002年3月4日强制程**离岗,当时领取了一次性生活补助3万多元,当时程**是农业户口。2002年转为城镇户口。程**给供电局工作了16年,未给缴纳养老保险。2002年以后程**自己未参加养老保险,供电局不给开证明,程**就不能缴纳养老保险。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国网北**力公司缴纳1986年至2002年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和退休金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次诉讼前,2015年9月28日,程**将国网北**力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国网北**力公司支付1986年至2002年期间养老保险退休金。当日该委做出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53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程**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未受理程**的请求。程**在法定时限内起诉。国网北**力公司提交的(2014)二中民终字第0387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1999年4月13日,国**贸委发布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乡镇电管站自此开始实行改革。之后北**力公司(即国网北**力公司)按照国**贸委的要求及中国**团公司的指示,逐步进行电管站体制改革,到2006年1月份,乡镇电管站的改革仍在进行当中。个人与北**力公司之间在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过程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起诉的请求事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本案中,程**要求国网**力公司缴纳养老保险金和退休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因此,对程**的起诉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裁定驳回程**的起诉。

裁定后,程**不服,仍持原诉理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国网北**力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和退休金。国网北**力公司同意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程**起诉要求国网**力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和退休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程**的起诉是正确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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