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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13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5年5月,李**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2012年8月1日入职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公司),担任农村电工岗位,双方签有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4月28日的劳动合同。我入职后一直实行四班倒工作制,平均每个月我值班7-8次,正常班每天8小时,早8点至下午5点,减去正常班8小时,每次值班16个小时。我上三个白班,再上一个白班加夜班,工作期间有吃饭时间,但吃饭时间不固定。华商公司给安排倒休,平均每周能休两天。我正常工作至合同期满,现在已退休。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商公司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135513元(540×167.3元/天×1.5倍),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被告辩称

华商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李**的诉讼请求。李**所述入职时间、岗位、签订合同的情况均属实。我公司认可李**所述四班倒的工作情况,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工资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白班是早8点到17点,午休一个小时,夜间值班17点到8点,夜间值班可以休息,值班室有床、电视。夜间值班系接95598报修电话,有报修就去抢修,无报修就可以休息。李**主张加班与事实不符。2013年1月29日至2月9日,李**在休病假。2012年8月30日李**提交了假条,并未上班。2014年1月份,未安排李**值班。我公司已足额支付值班费,李**并无延时加班情形。李**每月轮到6至8天的夜间值班,该值班与李**本职工作有关,按相关规定应属值班而非加班。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其相应主张负担基础的举证责任。未完成举证责任的,由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李**虽主张相应时间段的平日延时加班费,但根据上述查明的双方均认可的工作方式、值班室具备休息条件、李**从事夜间值班工作内容、华商公司支付值班费等情况,无法认定李**所主张平日延时加班的情况。李**要求华商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李**不服,持原审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华商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2012年8月1日入职华**司,岗位为农村电工,该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双方均认可李**的工作规律为四班倒,每上三个白班后再上一个白班加夜班。白班为早八点至下午五点,夜班为下午五点至次日早八点。**公司称白班期间有一个小时吃饭休息时间,李**认可有吃饭的时间,但强调该时间不固定。双方均认可华**司每周安排享受倒休两天的待遇。关于夜班上班情况。**公司主张,夜间值班系与李**本职工作相关的内容,值班室安排了床铺能够保证李**休息的时间,华**司所称夜间值班不是加班。为此,华**司出示了值班室照片。该照片显示值班室有床铺若干、有电脑、椅子等设备。对此,李**表示,照片的情况属实,但夜班期间无法休息。

为证明其主张的加班,李**提交了照片、值班表、个人记录、工资表。华商公司对李**该部分证据不予认可,强调照片显示的时间与李**主张的加班时间段不符;对个人记录、工资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值班表符合四班倒的情况,但不是加班。

另查,本次诉讼前,李**曾向北京市西**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华商公司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148562.4元。2015年4月30日,西**裁委作出了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1027号裁决书,裁决驳回了李**的申请请求。李**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时限内起诉至原审法院。华商公司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照片、值班表、个人记录、工资表、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1027号裁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其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李**与华商公司共同认可的李**所在岗位的工作、休息时间安排以及夜间值班的工作内容和值班室工作条件等情况,可以认定白班与夜班倒班工作方式是李**所在岗位的正常需要,李**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延时加班的事实,原审法院对其主张的延时加班费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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