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北京中**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权利人陈**依据(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32961号公证书、(2014)京中信执字00447号执行证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北京中**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依法委托北京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北京中**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x房产予以拍卖,现该套房产已由买受人马清华(身份证号:)以人民币壹仟壹佰叁十万叁仟陆佰元整(1130.3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拍卖的被执行人北京中**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x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马清华(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马清华。

二、买受人马清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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