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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功**有限公司与蔡达标,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真功夫餐饮**公司(以下简称真功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达标、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真功夫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用错误的逻辑推理来否定真功夫公司提出的诉求不当。本案应“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以及“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支持真功夫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蔡达标、蔡**是否存在共同侵犯真**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本案中,真**公司以涉案的临时董事会会议提案内容涉及公司未来商业经营计划以及重大经营战略调整规划为由主张属于公司商业秘密。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显示,真**公司将本应送达蔡达标的公司提案文件发送给了蔡**代收,而发送给蔡**的唯一理由是蔡**是蔡达标的妹妹,其向蔡**寄送文件并非基于蔡**在该公司有何任职,且真**公司与蔡**之间有任何关于保密或代收涉密文件的约定。故此,二审法院认为真**公司将涉案提案发送给一个与其既无法定也无约定义务的第三人,该行为已表明其未对提案内容采取保密措施,并无不妥;因而,媒体获取了真**公司并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提案内容,不能就此认定系蔡**具有主观过错,亦无不妥。此外,蔡**在另案股东知情权诉讼中作为蔡达标的诉讼代理人,因该代理行为仅在该案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及承担义务,并不在本案中产生代收董事会提案及保密的义务,且真**公司送达董事会提案和媒体获取并披露相关信息的时间均发生在蔡达标被羁押期间,据此,二审法院认为真**公司主张蔡达标授意蔡**实施侵权缺乏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真功夫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真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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