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初字第14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长秦**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