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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北京**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初字第14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判长秦**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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