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神州数码澳门离**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马*申请撤销北**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105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邢*担任审判长,法官郑**、法官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申请称:(2015)京仲裁字第0105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一、马*未经仲裁委书面通知,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仲裁委作出的缺席裁决违反程序。2014年8月12日,马*涉嫌走私普通物品罪已被刑事拘留,至今仍被羁押在深圳市第一看守所。神州数码澳门离**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提出仲裁申请时,马*已被羁押,因而未收到仲裁委的书面通知,其无法参加仲裁庭审系存在正当理由。仲裁委没有在法律规定或仲裁规则的期限内,向马*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员名册,也未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参加仲裁庭审,在马*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的情况下作出裁决,程序违法。二、神州公司故意隐瞒经济犯罪及马*被羁押的案情,骗取仲裁委的裁决,导致仲裁委未能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马*,剥夺马*陈述、辩解及选择仲裁员的权利,违反程序,是错误的。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应当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相关文书,现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马*申请撤销北**委员会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0105号仲裁裁决,诉讼费用由神州公司承担。

答辩情况

神州公司答辩称:仲裁委认定事实清楚,仲裁程序合法,请求驳回马*的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原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第一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本案被申请人神州公司系在澳门注册登记,故本院参照审查撤销涉外案仲裁裁决的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审查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应被撤销。

二、关于马*主张的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裁决理由。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一)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但不影响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缺席审理。(二)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视为撤回反请求。”第六十三条规定:“(一)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当面送达或者以邮寄、专递、电报、传真的方式或者本会/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二)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如经当面送交受送达人或者邮寄至受送达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三)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而以邮寄、专递的方式或者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马*主张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因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此,本院认为,仲裁庭已将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书、仲裁员名册、组庭通知、开庭通知等向马*的户籍地邮寄送达,并由其近亲属签收。虽然马*主张神州公司申请仲裁时马*已被羁押,但神州公司表示其对此并不知情,马*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神州公司在申请仲裁时知悉并故意隐瞒马*被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仲裁委的送达及开庭程序并不存在与仲裁规则不符、裁决应依法予以撤销的情形,马*以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马*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马*提出的撤销北**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105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马*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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