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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与被告北**团有限公司、游**、李**、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北**团有限公司、游**、李**、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以木工班班长洪灯亮已代被告向其支付尚欠的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免予缴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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