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高*、韩**、高**公证债权文书追加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京方正执字第00243号执行证书,在执行金**申请执行高原、韩**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金**申请追加高**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追加人金*哲称,请求追加高**为本案被执行人,偿还债务160000元。理由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高**于2014年11月3日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60000元;2015年2月4日,高**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100000元。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第三人高**已书面承诺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故请求追加高**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金**与高*、韩**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证处作出的(2014)京方正执字第0024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被申请执行人为高*、韩**,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600000元+利息+违约金+实际债权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金**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4)丰执字第3515号。

另查,2014年11月3日,高*、韩**(甲方)与金**(乙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1.双方同意2014年11月30日前由甲方卖座落于丰台区南顶村XXX室房屋;2.甲方应配合中介公司或其他有购买意向的客户看房;3.甲方同意于2014年11月6日前偿还乙方60000元人民币,60000元人民币由高*女儿高**负责偿还;4.2014年11月30日前未能卖出上述房屋应立即腾房;5.2014年11月30日之后上述房屋内的东西未清,视同甲方放弃,乙方有权换锁或进行看房、卖房;6.其他有纠纷协商解决。2015年2月4日,高**书写欠条,载明:本人高**是高*、韩**的女儿,我愿意替父母向金**还人民币100000元,三日内兑现。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执行卷宗材料,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主体的,不得追加。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金**以第三人高**自愿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160000元为由,申请追加高**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属于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法定事由。因此,金**的追加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金**追加高**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