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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与胡*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仰*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6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64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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