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家文诉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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