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人民政府撤销信息公开告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收取25元,退还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