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银**北京分行与李**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杭州**北京分行与被告李**、郭**、张**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2014)东民(商)初字第1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123,191.7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2014)东民(商)初字第120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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