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昆腾置业(重**限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济源奇**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昆腾置业(重**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济源**限公司。济**民法院于2015年11月7日作出(2015)济*一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昆腾置业(重**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昆腾置业(重**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张**,被上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被上诉人济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上诉人昆腾置业(重**限公司预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