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昆腾置**限公司与济源昆**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昆腾置业(重**限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济源奇**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昆腾置业(重**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济源**限公司。济**民法院于2015年11月7日作出(2015)济*一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昆腾置业(重**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昆腾置业(重**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张**,被上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被上诉人济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上诉人昆腾置业(重**限公司预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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