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北**公司后勤服务分公司与欧**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有限公司后勤服务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有限公司后勤服务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请求确认其与欧**于2010年4月1日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中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北**公司后勤服务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有限公司后勤服务分公司撤回其请求确认其与欧**于2010年4月1日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中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华北**公司后勤服务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