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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深圳**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担任审判长,法官蒙*、法官张**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向上诉人王*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通知王*交二审诉讼费10526元,并告知“七日内到农行交费,且将农行开具的收据交至本院财务室换取诉讼费专用票据,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现经查询王*未按期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上诉人王*自动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263元,由北京天**限公司、王*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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