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刘*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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