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奎诉被告栾成福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奎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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