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18日作出(2004)昌*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李*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838,89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核查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鉴于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昌*执字第5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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